新乡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新院教〔2023〕12 号)
为贯彻落实党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及全国教育大会精 神,进一步完善立德树人机制,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督导工作对教育 教学运行、管理与保障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建设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质量 文化,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 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20 年第7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 (国务院公报〔2020年第30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 方案(2021—2025年)》(教督〔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 加强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与管理、自我持续改进的重要举措,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和学校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第二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坚持立德树人,以“督”为形式,以 “导”为本质,以服务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为目标,紧跟新时代,树立新理念,运用 新技术,建立新服务,充分履行监督、引导、反馈、调控的基本职能,常规与专项督导 并重,线上与线下结合,多视角、全方位、全过程督导学校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和政 策及执行教育教学规章制度情况,检查、评估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运行、管理和服务保 障工作进展,助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快速深入发展,促进学校自我评估与持续改进能力、 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
第三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目标,秉持“把方向、促发 展、强改革、提质量”的工作理念,坚持“以人为本、问题导向、客观公正”的工作原 则,按照“以督促管,以导促建,以评促改,重在发展”的工作思路,“督教”“督学” “督管”,服务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服务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提高,服务学校深化教育 教学改革,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基层教学组织三级教育教学督导制度。学校成立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督导委员会),组建校级教育教学督导员队伍,负责全校的教 育教学督导工作;各学院组建教育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学院督导组),负责学院的教 育教学督导工作;基层教学组织负责基层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条 相关部门和各教学单位及全校师生员工应当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教育教 学督导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对阻挠或拒绝教育教学督导的单位或个人, 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态度恶劣构成违纪的,由相关部门根据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督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审议和评价的机构。
第七条 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2 名,由学校书记和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9 名, 由学校副书记、副校长担任;委员若干名,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学督导与质量监控办公室,履行督导委员会日常 工作服务和事务管理的职能;办公室主任由教学督导与质量监控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九条 学院督导组由各学院负责组建并报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学院督导组由 各学院书记、院长,相关副书记、副院长和若干名资深教师组成;设组长 1 人,教学秘 书为联系人。
第十条 基层教学组织为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基层单位,其负责人为基层教育教 学督导责任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督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全面监督与促进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和教育教学 质量目标的实现及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依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目标和中心任务,建立并完善学校 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三、制定及修订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办法等文件,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四、健全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督导与监控反馈机制,形成“评价——反馈——改进” 闭环,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改进,稳步提升。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员队伍组织、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开展教育教学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为学校 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七、参与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建设、教 学改革等指导与评审工作。
八、定期组织教育教学督导员工作会议,开展专题学习交流与培训,促进教育教学 督导员不断更新理念与工作方法,提升工作能力与水平。
九、管理教育教学督导工作信息,及时反馈并指导、督促各执行单位和个人改进, 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持续改进教育教学质量的质量文化,提升质量保障的有效度。
十、负责指导和检查学院督导组工作。
十一、负责安排部署学校的其他教育教学督导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督导委员会领导下,依据教育部“管、办、评”分离,加强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负责开展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教学评价 体系建设和教学质量文化建设等工作,发挥督导监控、组织管理、协调服务、研究咨询 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掌握和贯彻落实国家、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对教育教学督导与质 量监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按照国家、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要求,完成教学督导与质量监 控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制订、修订与完善教育教学督导与质量监控工作相关管理制度,并推进落实和 执行。
四、负责学校督导员队伍建设;负责组建、服务与管理校级教育教学督导员队伍。
五、组织开展常规和专项督导与质量监控工作,定期组织召开校级教育教学督导员 工作交流与培训例会,布置与落实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任务,组织教育教学督导员 研讨教育教学督导工作问题与对策。
六、负责管理学校教学督导与质量监控信息,及时收集、整理并反馈与跟踪相关问 题解决情况;定期分析与研究相关数据和信息,形成相应的工作质量改进与提高咨询报告。
七、完成督导委员会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学院督导组工作职责
一、全面监督和指导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教育教学政策与制度、完成工作目标与任 务情况。
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督导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和建设本单位教育教学督 导员队伍。
三、参与本单位的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实施、教学改革 等指导与评审工作。
四、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常规和专项督教、督学、督管工作。重点推进新教师导 师制落实,提高教师队伍水平。
五、采用多种形式,检查和督导本单位教育教学各个环节工作的运行、管理和保障 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追踪整改。
六、组织本单位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与评估工作。
七、指导和检查基层教学组织督导工作。
八、接受与配合督导委员会及校级教育教学督导员的督导工作检查和指导。
第十四条 基层教学组织督导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和督导基层教学组织教师高质量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建设、 教材建设、教学大纲制订和修订,课程设计、理论和实践教学、见习实习、毕业设计(论 文)等专业建设和相应的教学与相关工作任务;组织督导基层教学组织教师高质量开展 教学研究、探索全方位的教学改革;落实青年教师导师制、“创新引飞”导师制等;配 合督导委员会、学院督导组和校级教育教学督导员开展督导工作,接受检查和指导。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
教育教学督导员在督导委员会领导和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管理下,通过线上线下 重点或随机随堂听课、听取学院汇报、召开师生座谈会或走访、抽检教育教学管理文档、 跟踪实践教育教学、参与观摩教研活动、利用教学监控中心抽查以及校园巡视、巡查等 多种形式和途径,深入到课堂及其它教育教学领域,深入到教师、学生和教育教学管理 人员之中;对全校教育教学运行、管理和保障工作的实施与规范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指导和评价,及时反馈相关信息与意见,提出建议供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领导决策咨询 参考。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学校及学院贯彻和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学校教育教学规章制度以及 完成工作目标与任务的情况,对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与保障 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和建议。
二、意识形态工作督导。对教育教学活动中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海洋权益、 社会安定、意识形态、民族宗教、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督导, 抵御宗教渗透和校园传播。
三、师德师风督导。对照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参照我校教风建设“十二率”要求,对教师师德师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 务、教育教学方式方法改革、等课内外教育教学行为开展“对话式”督导。
四、课堂教学质量督导。深入教学一线,采用听课、看课、交流、“表格式”评议 等多种方式,对教师课堂教学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客观、公正评价并 给予业务指导。
五、实践教学督导。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对校内外实习、实训、毕业论 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进行过程监督、检查与指导。
六、教师专业发展指导。参与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活动,为青年教师及新进行业教师 提供教学方法,教学技能的咨询和指导,帮助其提高教学业务水平;对授课效果欠佳的 教师提供诊断和针对性辅导;推广优秀教学案例和教学经验。
七、学风与学生发展督导。对照国家人才培养质量要求,参照我校学风建设“八率”, 对学生全面发展及学习习惯养成、自主学习与创新能力培养等情况开展检查督导。
八、教学管理督导。深入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对日常教育教学管理的科学性、 规范性和有效性检查督导。文档资料检查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 课表、试卷、论文等教学的整理与管理,教学管理文件与文档、教师个人业务档案、教 科研活动与会议记录等。
九、专项建设督导。参与教师发展指导、“课堂教学奖“评审、教学检查与评估等 专项工作,并对教师发展与培训、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专题调研督导。针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或师生反映较为突出的 教育教学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督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教学保障督导。检查日常教育教学环境、设备、教室及其内部设施管理与维 护情况,实验室、运动场所、艺术场馆等教育教学场所合理使用与管理情况,及时发现 存在问题并反馈。
十二、行使批评与处理建议权。在发现违反管理规定、干扰教学秩序、影响教学质 量的现象时,可直接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予以制止,并向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提出处理建议。
十三、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参加教育教学督导学习、培训与工作会议,及时提 交督导工作文档、工作总结等材料。
十四、兼顾学科差异,原则上一位校级督导员负责1个学院的督导工作,特殊情况下负责2个学院。
第四章 教育教学督导员的聘任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级专兼职教育教学督导员聘任制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 校级教育教学督导员申报和任职资格审查,报督导委员会研究批准后,由学校颁发聘书。
第十七条 每届督导员任期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连任。在聘期内,督导员因 自身特殊情况可以提出解聘申请;对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校可以终止聘任。
第十八条 教育教学督导员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
三、理解和掌握高等教育教学规律,能与时俱进地学习和更新教育教学理念;
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品行端正;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 10 年以上, 工作实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教学名师”“优秀管理人才”等荣誉称号者优先;
六、善于沟通,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七、身心健康,自愿参加并能胜任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八、原则上为本校在职和已退休(不超过 65 岁)的教授、五级副教授,根据工作 需要酌情聘请校外专家担任兼职督导员。
第十九条 教育教学督导员实行例会制、档案式管理。每学期学校组织召开不少于 3 次的全体教育教学督导员会议,定期交流工作情况,开展学习与培训,研讨教育教学 督导问题与对策;对重点问题和热点问题撰写专项报告。督导员随时口头、电子或书面 报送即时督导信息。按时提交专项教育教学督导信息和工作材料,学期末形成个人总结, 归入个人工作档案。
第五章 教育教学督导员的考核与待遇
第二十条 教育教学督导员每学期需认真履行全部工作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 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据“新乡学院校级教育教学督导员工作绩效考核标准”(见附 件)对校级教育教学督导员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全年按要求完成考核工作任务,视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 退休人员担任校级教育教学督导员,经考核合格,全额发放督导工作 费每人每月200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如工作期间请假或未完成工作任务,酌情按比 例扣发。
第二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由在职人员担任校级教育教学督导员,年终考核合格,发放督导工作绩效奖每人每月150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如工作期间请假或未完成工作任务,酌情按比例扣发。
第二十四条 校级教育教学督导员的考核工作由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核结果 作为发放报酬和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教育教学督导员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一周内反馈复核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学督导与质量监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修 订版)》(校教字〔202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