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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科学性合理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8-20]  来源:

新乡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科学性合理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新院教〔2022〕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本科教育改革,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公报〔2020年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科学性合理性评价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理念,围绕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目标之间的相互支撑关系评价人才培养方案科学性合理性,以规范专业管理,深化专业改革,推进专业内涵式发展,促进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科学性合理性评价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科学性合理性评价主体为本专业学生、专业教师、辅导员、学校各级教学督导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校内外专家,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用人单位、行业机构等利益相关方。

第二章  评价管理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科学性合理性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统筹安排并定期检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性合理性评价工作,学院负责组织各专业才培养质量标准合理性评价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和专业实际,制定本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科学性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定期组织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

第七条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原则上每2-4年组织一次,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每学年组织一次,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每学期组织一次。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八条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培养目标与学校定位、专业具备的资源条件、专业教育发展变化、国家和地区行业发展变化、社会需求和利益相关者的期望等内外需求和条件是否高度符合。

第九条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毕业要求对培养目标的支撑度及其与毕业生职业发展需求、行业发展需求、用人单位需求等的吻合度。

第十条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和教学规律,是否与专业认证标准和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要求相符,设置的课程是否能够支撑全部毕业要求,支撑毕业要求的强弱关系、内容设置、学时分配和先后关系等是否合理。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制订方案。各学院结合相应专业认证要求及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实施细则,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评价时间、评价对象、评价步骤、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审核程序、持续改进落实办法等,拟定调研问卷及访谈提纲。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各学院按照工作方案组织相关评价主体,直接和间接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采用问卷调查、作品分析、量表评价分析、听课、评课、访谈、座谈会、现场考察、第三方调研、课程考核成绩分析等方法全面开展相应评价工作。作为评价依据的相关材料、数据及其来源要真实、可靠,能有效支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三条  形成报告。学院对人才培养方案科学性合理性评价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比较,确定评价等级,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等级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评价报告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改进意见等。评价报告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评价结果及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各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合理性评价结果,提出相应指导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十五条  各学院根据评价结果及整改要求,制订整改方案,组织完善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总体要求,持续改进相关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

第十六条  各专业针对评价中发现的学生发展和课程教学短板,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等,深化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与教学改革,持续推进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或随机督导抽查整改情况,整改落实不力,评价后专业发展下滑,将约谈学院负责人。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与不合格的专业一年内完成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缩减该专业的专业建设经费及一流专业、一流课程、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的申报比例,核减招生计划,乃至暂停招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督导与质量监控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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