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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8-21]  来源:

新乡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新院教〔2022〕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公报〔2020〕 30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理念,围绕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目标之间的相互支撑关系评价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以规范专业管理,深化专业改革,推进专业内涵式发展,促进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第三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主要由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三个彼此密切关联的有机部分组成。如图1所示。

1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的体系结构图

第四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主体为本科学生、专业教师、辅导员、学校各级教学督导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校内外专家,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用人单位、行业机构等利益相关方。

第二章  评价管理

第五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统筹安排并定期检查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工作,学院负责组织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和专业实际,制定本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实施细则,定期组织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

第七条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原则上每2-4年组织一次,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每学年组织一次,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每学期组织一次。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八条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要考察5年以上毕业生的职场表现,评价人才培养目标与毕业生实际表现的吻合度,具体包括主流职业领域、工作性质和岗位角色、职业成就及薪资水平、用人单位评价等。

第九条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主要考察学生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素养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等情况,评价毕业要求对人才培养目标的支撑度。

第十条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要考察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内容、课程实施各环节,围绕课程目标落实情况,评价课程目标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度。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制订方案。各学院结合相应专业认证要求及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实施细则,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评价时间、评价对象、评价步骤、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审核程序、持续改进落实办法等,拟定调研问卷及访谈提纲。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各学院按照工作方案组织相关评价主体,直接和间接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采用问卷调查、作品分析、量表评价分析、听课、评课、访谈、座谈会、现场考察、第三方调研、课程考核成绩分析等方法全面开展相应评价工作。作为评价依据的相关材料、数据及其来源要真实、可靠,能有效支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三条  形成报告。学院对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比较,确定评价等级,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等级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评价报告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改进意见等。评价报告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四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各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结果,提出相应指导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十五条  各学院根据评价结果及整改要求,制订整改方案,组织完善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总体要求,持续改进相关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

第十六条  各专业针对评价中发现的学生发展和课程教学短板,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等,深化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与教学改革,持续推进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或随机督导抽查整改情况,整改落实不力,评价后专业发展下滑,将约谈学院负责人。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与不合格的专业一年内完成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缩减该专业的专业建设经费及一流专业、一流课程、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的申报比例,核减招生计划,乃至暂停招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学督导与质量监控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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