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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

时间:[2024-08-21]  来源:

新乡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

(新院教〔2023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广大教师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学行为、高质量完成教学任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二条 教师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己任,坚持践行“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和“四个相统一”要求,潜心教书育人。

第三条 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结构、追踪学科前沿,以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教学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 教师应热爱学生,了解、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引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自学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学生严格要求,科学管理。

第五条 教师应服从学校、学院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六条 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擅自调停课、私自请他人代课,不得随意变动教学学时和内容,不得擅自离开实习教学指导岗位。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课,必须事先报请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教务处批准,否则均以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条 教师授课时应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衣着整洁,仪态大方,不得接打电话和接待来访。

第八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在课堂上进行宗教宣传或带领学生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教学或实践活动,不得在课堂上发布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九条 新上教学岗位和开新课的教师必须在教研室试讲通过,学院教学分委会研究后,方能承担授课任务。

第十条 教师须按《新乡学院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院教字〔202023)选用教材。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大纲的要求,钻研教材,认真备课,确定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并据此编写教案和讲稿,设计编制多媒体课件;能创造性地组织教学内容,处理好本课程与先行课、后续课之间的衔接;了解并研究学生的有关情况,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高质量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教师应认真制订《新乡学院教学进度表》,在学期初向学生公布,并根据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调整教学进度,教学进度的调整要报教研室同意、学院备案。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坚守意识形态阵地,是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学生学习的全过程负责,要对学生的学习、作业、成绩及课堂纪律进行全面管理,引导和组织学生高效参与、完成课堂学习。学生的考勤可按有关规定执行。要维持好课堂教学纪律,对课堂玩手机、睡觉等违纪现象有责任进行及时批评教育,对严重违纪、屡教不改者,应报学生所在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教师应认真批改学生作业,不 要求的作业要退回重做,有错误的要求改正。原则上要求作业全批全改。对学生作业完成情况(质和量)要做文字记载,作为评定学生过程考核成绩的依据之一。对学生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要做文字记录。

第十五条 教师应根据学生需要,组织对学生的课外辅导,辅导工作应采取个别答疑与集体辅导相 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考核方式的改革。课程考核方式及方法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并经教研室和学院同意。

第十七条 教师应在考试后一周内改完试卷,并及时将考试成绩单、试卷(成绩)分析及试卷交学院存档备查。成绩一经上交,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八条 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检查与评估,强化教学过程的规范,落实学校有关听课、评教及教学检查方面的相关制度,优化教学效果评价。

第四章 实践教学

第十九条 教师要具有先进的实验教学理念,注重实验教学改革,教学科研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熟悉实验技术,勇于创新。

第二十条 具有讲师(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教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应积极参加指导学生实习、毕业作品(设计、论文)、科学研究等工作,指导过程要严格规范。

第二十一条 教师在实践教学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认真落实相关环节,尤其是要求学生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教师在实践教学工作中要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注重对学生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积极带领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及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实践教学。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积极到企事业一线和科研单位进行实践锻炼,强化实践技能,促进理论与实践的融会贯通,争做双师双能型教师,并将实践经验应用于实践教学指导中。

第五章 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学院和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活动。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针对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进行研究和探索。 教学内容、方法与教学手段的改革与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积极参加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及学校教研教改的立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不断推进教学内容的改革,加强课程建设,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积极融入智慧教学元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院教字〔201636)同时废止。

上一条:新乡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修订)

下一条:教师教育专业学生“双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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